武政辦〔2022〕3號
武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武陟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和質量安全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武陟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和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次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6月14日
武陟縣居民自建房建設和質量安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縣城鄉居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管理,提高城鄉自建房工程質量安全,增強城鄉自建房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切實改善城鄉人居環境、防范城鄉自建房建設風險問題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和《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入推進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城鄉自建房的建設和質量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自建房,是指個人、村(街)集體經濟組織或村(街)民委員會組織(以下統稱村、街級組織)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城鄉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農村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工作;負責中心城區自建房規劃備案及備案后的管理工作,確保建筑風貌、色彩、層數、高度、建筑體量等要求批建一致;加強自建房風貌規劃,依法辦理城鄉房屋不動產登記。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城鄉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自建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的培訓管理。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
縣人社局負責組織培訓機構開展農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訓。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國網武陟供電公司負責加強對農電工及自建房用電管理,依法合規受理用電業務,查處竊電、私拉亂接等違規用電行為。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自建房建設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落實自建房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屬地責任,明確專人負責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工作,具體負責轄區自建房建設開工審批、竣工驗收備案、風貌管控,負責結合住建局組織轄區內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培訓。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技術性服務事項的日常監督管理,交由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綜合執法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自建房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管理,查處自建房施工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善赣脜f管員,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街)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居民自建房管理職權。自建房協管員具體負責本村(街)自建房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部門做好自建房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和技術指導,制止自建房建設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章 居民自建房審批程序
第四條 自建房開工前,建房人應會同施工方,共同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辦理自建房審批手續的,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其中中心城區自建房,建房人首先應向轄區街道自然資源所提出規劃備案申請,經縣自然資源局辦理規劃備案手續后,按照本條規定辦理自建房審批手續,方可開工建設。
(一)符合自建房(包括加層、改造)申請條件的居民,以戶為單位向村(街)民委員會提出建房書面申請。填寫《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2、采用標準設計圖冊或有資質單位(人員)設計的施工圖紙;3、施工合同;4、承攬施工的企業資質或城鄉建筑工匠負責人身份證、建筑工匠培訓證;5、質量安全承諾書。
(二)村(街)民委員會組織人員對申請人的建房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居委會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街)民委員會組織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告知申請居民未通過原因。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一個窗口受理申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居民自建房的審批管理工作。收到村(街)民委員會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建房審批管理機構應組織本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房屋建設管理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查。農業農村機構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街)級審核公示等。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建筑工匠)信息是否規范;告知房主辦理自建房雇主保險,同時通知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不低于40萬元保額的意外傷害保險。若未辦理,自建房雇主應拒絕施工人員入場。否則出現意外事故,由雇主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房主在建房前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建房保證金和建筑垃圾處置費。
(四)根據聯審結果,房主提供雇主保險單和施工人員意外保險單復印件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自建房申請進行審批并出具施工供電證明。居民自建房要在取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到村(街)民委員會備案后,供電部門方可予以通電,準予開工建設。
第三章 中心城區自建房規劃備案程序
第五條 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為:東至鄭云高速、南至宜業路、北至原焦高速、西至沁河大堤和西苑大道區域,包括主城區、高鐵片區、產業集聚區片區。
第六條 中心城區自建房按照“從嚴控制、分區禁限、規范管理、提升檔次”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區管理。具體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控制區。
一級控制區:列入政府改造計劃范圍內的城中村(街)、片區。
二級控制區:一級控制區范圍外主次干道兩側50米范圍內。
三級控制區:一、二級控制區范圍外的其他區域。
第七條 一級控制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筑物,包括附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施分期分批成片拆遷或改造。
第八條 一級控制區范圍內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認定的用于個人居住的D級危房,暫不具備安置、征遷條件,確需改造建設的,按照原地址、符合區域建筑特色、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層高不得超過兩層(8米)的原則翻建。
第九條 二、三級控制區范圍內自建房,按照第十三條規定嚴格控制建房規模。
第十條 一、二、三級控制區內進行自建房建設,按以下程序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備案:
(一)建設個人或村(街)級組織向轄區街道自然資源所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武陟縣中心城區自建房申請表》(見附件)。
(二)轄區街道自然資源所會同所在村(街)民委員會現場踏勘核實后,報轄區街道辦事處,并出具書面意見。
(三)申請人持所在轄區自然資源所、村(街)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蓋章后的《武陟縣中心城區自建房申請表》,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提交以下材料:
1.自建房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證明(對無土地權屬證明的,經四鄰簽字后,由所在村(街)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危房鑒定書和原房屋照片(一級控制區需提供);
5.建筑工程設計方案(重要城市節點部位和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需提供立面效果圖);
6.涉及文物保護的,需文物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7.其他須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提供以上資料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人或提供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持備案材料到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備案的,縣自然資源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規劃和要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中心城區自建房規劃備案手續,不作為不動產登記依據。
第四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居民自建房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功能現代、風貌鄉土、成本經濟、結構安全、綠色環保的原則,滿足居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筑風貌。
第十三條 居民自建房(一級管控區除外)要嚴格控制建房規模,建筑主體層數不得超過三層(12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首層建筑層高不得超過4.5米,標準層層高不得超過3.6米。建筑層數或面積確需超過以上標準的,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必須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攬,依法辦理規劃及施工許可審批手續,經鄉鎮辦事處備案后,按屬地管理原則由鄉鎮辦事處實施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管。居民自建房不得改變房屋性質(住改商)、不得改變房屋承載結構用于商業用房。
第十四條 建筑風格應體現地域特色和文化傳承,以坡屋頂為主、平坡頂結合,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延續傳統建筑特色。同時注重房屋復合功能,鼓勵將廚房、衛生間、車位等配套生活設施統一納入到房屋主體設計中,提倡使用綠色環保、建筑節能等新型建材和裝配式建筑。
第十五條 自建房建設要滿足基本的設計質量標準要求,用于商業經營的自建房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即選址安全、地基堅實;基礎牢靠、結構穩定,強度滿足要求;抗震結構措施齊全,符合設計規范;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連接牢固;建筑材料質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規范要求。
第十六條 焦作轄區為7度抗震設防區,自建房的施工設計和建設要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設基本技術要求》中7度抗震設防技術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滿足7度抗震設防要求。
第十七條 承攬自建房建設的施工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為施工方)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并對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一)取得房屋建筑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
(二)取得二級以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個人;
(三)承攬隊伍負責人及相關施工人員持有建筑工匠培訓證。
建設設置地下室的城鄉住房,居民應當委托三級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施工。
第十八條 居民建房時,應當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施工方對房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圖紙,不得偷工減料。要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組織業主、協管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排的專業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步工序。
第十九條 施工方應當協助居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積極推薦應用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以及裝配式建筑技術。石灰、磚、水泥、沙(砂)、鋼材、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過期和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居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二十條 自建房建設完工后,居民應在7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服務中心自接到居民竣工驗收申請7日內,安排人員指導居民組織協管員、施工方、設計人員(使用指導圖集的除外),實地檢查是否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房屋工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驗收合格后出具《城鄉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居民、施工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服務中心各自留存備案。對未按審批內容進行建設及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驗收,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屬于違法建筑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自建房建設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物料堆放整齊,砂石物料覆蓋,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禁止高處清掃垃圾和拋擲廢料,保持施工現場整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 施工方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禁止60歲以上人員進行二層以上(包括二層)施工作業。加強施工人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和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機具管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施工腳手架安全管理,確保做到安全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四條 自建房建設施工時必須采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裝設備設施。抬吊構件、材料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要保證設備自身的平衡與整體穩定性。人工抬吊構件、材料等的繩具應采用合格的麻繩或鋼絲繩等繩具,不得使用螺紋鋼做吊鉤和鉛絲等做吊具繩,不得使用簡易木架支撐的吊裝葫蘆等吊裝設備。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俗稱三相五線制系統),做到三相五線制、一機一閘一保護。電線電纜無老化、破損和漏電現象,嚴禁亂拉亂接。手持電動工具和插頭插座應安全可靠,嚴禁直接將電線的金屬絲插入。
第六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參與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對承接的房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 村(街)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將自建房建設要求納入村(街)規民約,形成看得懂、記得住,方便居民認識、接受和執行。在居民申請建房過程中,全程參與并落實放線驗線到場、基礎施工到場、地上主體施工逐層到場、竣工驗收到場、配套設施建設到場的“五到場”制度。
各村(街)協管員,負責城鄉自建房活動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臺賬,全程參與“五到場”工作,對自建房建設活動巡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服務中心、綜合執法部門建筑工程類專業人員的配備,做好自建房建設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技術指導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申請審批要求,建立自建房建設申請審批管理制度,規范整理審批、竣工驗收檔案并及時存檔。加強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知識日常宣傳,對已審批開工的自建房,嚴格落實“五到場”制度,做到自建房建設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部門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機制,加強自建房建設施工現場的管理,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確保自建房建設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條 縣住建局要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建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指導和技術服務,提供自建房建設設計圖集,免費供建房居民使用。落實建筑工匠培訓制度,會同人社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建筑工匠參加技能和安全生產培訓,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建立建筑工匠名錄,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將建筑工匠信息錄入城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信息平臺。
第七章 居民自建房建設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自建房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施工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所在村(街)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部門、自建房建設服務中心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向縣住建局、縣應急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落實自建房建設各項報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訴舉報和協管員報告未及時查處的;
(三)未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自建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阻礙自建房建設管理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工作中失職失責的工作人員,要嚴肅問責。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
附件:1.居民自建房審批及建設流程圖.doc
2.武陟縣中心城區自建房申請(備案)表.doc
3-1.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doc
3-2.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doc
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doc
5.農村宅基地批準書.doc
6.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doc
7.居民宅基地和居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doc
8.武陟縣居民自建房施工合同(范本).doc
9.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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