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辦〔2021〕28號
武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武陟縣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武陟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武陟縣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武陟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30日
武陟縣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信息化基礎設施重復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116號)、《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焦作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20〕52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政府資金投資建設、政府和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于支撐縣級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各類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全縣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政務業務信息系統、政務數據資源庫、政務數據管理平臺、政務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項目單位,是指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政務部門。
第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符合本縣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本縣數字政府、智慧城市及數字經濟總體要求,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基礎設施,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依托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政務云平臺、電子政務網絡建設。不得新建業務機房和專網,待條件具備后,已有政務信息系統逐步向政務云遷移,已有業務專網逐步并入電子政務網。各單位自建政務信息系統須接入縣智慧城市大數據中臺(以下簡稱縣大數據中臺),實現數據共享。
第五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政務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縣級政務信息化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項目初審、提出項目預算安排意見、項目驗收、監督考核。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會同縣財政局(國資委)對各部門申報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統籌管理。
對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予審批,不安排建設、運維和購買服務資金。
第六條 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重大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立項工作,負責利用國家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財政局(國資委)負責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預算安排、運維資金安排、政府采購監管、預算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管。
第八條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管理
第九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年度計劃。項目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報送下一年度項目建設或采購計劃,待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研究并報縣政府同意后,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等。項目申請改建、擴建、報廢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系統測評,并提交測評報告。
第十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項目建設方案、資源共享方案、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等內容進行評審并提出意見。根據全縣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匯總編制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和資金需求計劃,納入縣發展改革委項目立項和縣財政局(國資委)預算編制程序。
政府購買服務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縣財政局(國資委)對項目資金的合理性進行審核,項目單位依據核定內容組織采購所需的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的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縣發展改革委在信息化項目立項前,應征求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對項目的行業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國資委)根據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意見和縣發展改革委的立項和批復,負責對列入預算的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進行審查、預算管理和撥付。
第十三條 未經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縣發展改革委不予審批立項,縣財政局(國資委)不予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列入財政預算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應提供數據共享交換對接方案以及與政務云平臺和電子政務外網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方案,經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核準后方可進入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確定項目負責人,加強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強化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復文件和政府采購核定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要求組織招標采購。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前期批準文件執行,確需對建設目標、主題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或增加投資的,應當報經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查同意后,經發展改革委重新立項后,按政府投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統籌建設全縣政務信息化項目庫,動態申報、滾動管理。上一年度政務信息化資金未予安排的項目納入下一年度作為備選項目,備選項目無需重復審核,入庫項目連續三年未予安排資金的自動剔除出庫。
第十九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財政局(國資委)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和資金安排協同聯動,具體包括:
(一)編制縣政務信息系統目錄,對已建成運行的政務信息系統進行匯總;
(二)未納入縣政務信息系統目錄管理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安排運維經費;
(三)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整合共享要求的,不安排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化項目;
(四)已安排資金的項目,如在當年未開展項目建設且無充分理由的,下年度不再安排該項目資金。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后6個月內,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項目驗收時須有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指派的專家參加,將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的核準意見作為項目驗收條件之一。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應將驗收報告、項目總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和數據資源共享情況等材料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按照合同約定向縣財政局(國資委)申請支付建設資金。
第二十一條 驗收不合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單位按照驗收意見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可申請第二次驗收。項目單位不能按期驗收的,應當向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報告延期原因,并明確驗收時間。對逾期未驗收的項目,縣財政局(國資委)不安排后續建設資金及運維經費。
第二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要有明確的質量保障方案、運行維護方案、安全保障方案、應急保障措施等,并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投入運行滿一年后,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財政局(國資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對項目運行、數據共享、目標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未達標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報該項目運維或與該項目相關的升級改造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和信息資源共享范圍及程度作為縣財政局(國資委)安排下一年度項目運維預算和項目單位同類項目建設及運維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管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申報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建設方案中應包括:信息資源目錄、數據共享清單、數據共享交換機制和模式。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成后,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報送至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建立目錄和數據實時更新、信息資源共享長效機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反饋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規定統一接入縣大數據中臺,按要求共享交換數據資源。不符合接入規定和要求的項目不予審核立項,不予安排建設資金和運維經費。
第二十九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縣大數據中臺安全防護,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數據提供和使用部門應當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協助做好信息共享交換時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縣委網信辦、縣委機要保密局、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財政局(國資委)、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審計監督管理工作,妥善保存項目建設有關資料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三十一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財政局(國資委)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省、市、縣有關規定或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二條 縣審計局對批準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項目建設管理及績效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不達標、未按要求整改的項目,縣財政局(國資委)不撥付運維經費。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提請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省、市、縣另有規定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陟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與加強全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加快推動政務數據資源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8〕2號)、《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焦作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焦作市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焦政辦〔2020〕52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縣級政務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政務數據資源的匯聚、共享、應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各政務部門依照本辦法,依托全縣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和縣智慧城市大數據中臺(以下簡稱縣大數據中臺)開展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務數據資源歸政府所有。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遵循“統籌管理、集約建設、共享共用、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全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組織制定本縣政務數據資源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臺的建設和維護,指導、協調、監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大數據中臺是本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基礎平臺??h大數據中臺提供數據集成以及基礎數據庫、主題數據庫、政務數據資源倉庫匯聚等服務,集中存儲政務數據資源,統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服務。
各政務部門應當依托政務云平臺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云服務,實施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已經建成的政務信息系統逐步遷入政務云平臺。
第二章 數據目錄
第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是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的基礎,是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的依據。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72號),編制、維護本部門的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并根據部門職責上報對其他政務部門的數據資源需求清單。
各政務部門應當將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提交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對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需求清單進行審核、匯總,編制形成縣政務數據資源總目錄。
第九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依據縣政務數據資源總目錄,分解形成各政務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采集責任清單(以下簡稱責任清單),將責任清單落實情況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于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申請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在收到更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并同步更新責任清單。
第三章 數據匯聚
第十一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縣大數據中臺及數據倉庫建設。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組織制定本縣統一的政務數據匯聚規范,制定縣大數據中臺與各政務部門數據庫之間數據交換的統一標準和制度,完善縣大數據中臺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一數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則,依據責任清單采集政務數據。自然人數據應當以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數據應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標識進行采集。
第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匯聚規范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洗、加工,匯聚形成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統籌建設全縣基礎數據庫,通過縣大數據中臺對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數據進行整合、疊加,匯聚形成人口、法人、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等基礎數據庫并及時更新,相關部門按要求提供和及時更新原始數據資源。
各政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通過縣大數據中臺整合、疊加基礎數據庫和部門政務數據資源池的政務數據,匯聚形成若干主題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建立政務數據疑義、錯誤快速校核機制,指導、監督政務數據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及時開展數據校核。
對政務數據有疑義或發現有錯誤的,使用政務數據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應向政務數據提供部門申請校核。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校核期限的,應當經政務數據提供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校核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如果已經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十五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對政務數據資源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各政務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負責通過電子政務網絡傳輸政務數據資源,不再新建業務專網。已有業務專網應當并入或接入電子政務網絡。
第四章 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數據資源原則上都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梢酝ㄟ^共享方式獲取或確認的數據,不得重復、多頭采集。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部門要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數據用途,共享數據的提供部門要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和省、市數據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數據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全縣統一的數據資源目錄體系和政務數據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建立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數據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交換系統管理單位要加強對共享數據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政務數據資源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以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部分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各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審核確定各政務部門上報的政務數據資源類型種類。
第十九條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部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數據,可通過縣大數據中臺直接獲取。
申請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的政務部門,負責提供與申請使用數據資源有關的法律政策依據、部門職責依據和政務業務需求,經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和相關政務部門審核批準后予以使用。
(二)基礎數據庫的基礎數據項是各政務部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共同需要,應當無條件共享;
(三)主題數據庫的數據應當依法予以共享。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要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數據,明確本部門數據收集、發布、維護的規范和程序,確保數據真實、完整、及時、有效,并以數字化形式,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縣大數據中臺提供。
第二十一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按照數據共享屬性,管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目錄。
第二十二條 各政務數據資源提供部門負責按照相關要求向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上報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清單和全量數據,同時上報數據資源的共享屬性,說明共享條件、共享范圍和具體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經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執行。
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方式主要包括數據接口、聯機查詢、批量下載、數據庫推送等。
第二十三條 各政務部門要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可從縣大數據中臺獲取的數據,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重復提交;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復采集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取的數據。
第二十四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要及時維護和更新共享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原始數據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要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通過縣大數據中臺獲取的電子證照類、文書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統籌推進全縣政務數據資源安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各政務部門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各鄉鎮(街道)和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監督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履行數據安全和信息系統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建設、運行維護服務的單位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采取數據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加強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技術保障,確保政務數據資源和信息系統安全。
第二十九條 對于通過共享系統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數據使用的全過程管理,未經許可擴散或非授權使用政務數據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應當會同縣委機要保密局指導、督促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應當建立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保密管理制度,明確管理程序和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配合國家安全機關、保密行政主管部門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國家安全檢查、保密檢查、技術監管。
第三十一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會同縣委網信辦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各政務部門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和保密、安全管理等規定,定期對政務數據匯聚、共享、應用進行風險評估,保證數據資源安全。
第六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評價機制,制定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評價辦法,督促檢查數據資源管理工作落實情況。每年對縣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安全等工作情況進行評估考核。
第三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為全縣數據資源建設相關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和運維及數據資源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縣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進行審計監督,保障政務信息化建設和運行維護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五條 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各政務部門和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報、瞞報、漏報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清單;
(二)不按規定報送、更新政務數據資源、報送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的數據不一致或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可以從縣大數據中臺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國家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除外);
(四)不按規定受理、答復、復核、反饋政務數據共享需求申請;
(五)違規更改、刪除、復制、記錄、存儲政務數據;
(六)違規使用、披露、泄露、買賣政務數據;
(七)其他違規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政務部門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在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共享、應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中,有非法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內網,干擾縣大數據中臺正常功能,破壞、竊取、非法擴散政務數據資源,以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敏感內容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文件:《關于印發武陟縣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武陟縣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21〕28號)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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